四川规定污染企业造成特大污染领导撤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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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4: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刘云飞 实习生蒋建华)从今年4月1日起,各级政府直接负责的领导如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不按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取缔、关闭、停产停业,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将会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在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上审议通过,该办法将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有关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政府规章。 据介绍,为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保责任,促使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环保义务,省政府决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分别对政府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环保和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定了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凡是违反了相应的情形,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同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辞退、责令辞职等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追究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不作为的政府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