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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买单撞了不白撞案二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7:07 天府早报

  自《道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撞了不白撞”案一波三折。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不服锦江法院一审判决,拒绝“买单”,上诉到成都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成都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庭。在法官梁英主持下,三方代理律师分别代表当事方对案件阐述,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本案争论
的焦点。

  上诉方:保险公司拒绝“买单”

  理由一强制保险并非第三责任险

  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吴亮达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属强制保险是错误的。强制保险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其特点是,只要在保险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不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全部办理保险;保险金额按国家统一标准,而不是由被保险人自选确定;保险人也不能自行决定承保与否和商定承保金额;被保险人不能中途退保等。

  该公司代理人表示,《道法》所规定的强制险是应当依照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产生的险种。目前,此条例还未出台,此险种根本就不存在,保险公司无法开展《道法》规定强制险业务。投保者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均是自愿保险,其性质同强制险有根本区别。因此,本案保险不是强制保险。

  理由二

  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道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受害人保险金直接请求权作出规定。

  而保险金求偿权是在肇事者承担责任后,肇事者基于保险法律关系而享有的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以化解肇事风险的补偿制度,它是依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即使在实施强制保险制度以后,根据《道法》第76条,也是指在被保险人支付受害人赔偿金后、可以依法获得保险金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可以申请或由法院追加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不是直接成为被告。

  被上诉方:追加赔偿,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王建强的代理律师雷丹玫表示,“我们制胜的‘武器’就是《道法》第76条,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希望法院维持原判。”她认为,目前,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本案焦点。保险公司提出的一条关于北京地方性指导意见,不应采纳。

  被上诉人王建强的母亲一脸无奈,她说,“有啥办法,不赔只有打官司。”

  第二个被上诉对象,也就是本案肇事司机吴亮达。“巧啦,我们都用第76条为自己找理由”,吴亮达的代理律师陈烨哭笑不得,他认为保险公司片面理解法条,“以人为本没错,但并非是将一切责任都推到司机头上嘛。”吴还向保险公司追加一条赔偿:门诊费700元。

  新闻闪回

  去年6月28日,海椒市街,王建强横穿马路,被吴亮达驾车撞倒。吴将王送到医院医治,并支付4533元医疗费。30日,成都市交管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王建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应承担全部责任。

  7月下旬,王建强将吴亮达告上法庭,索赔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共计22609元。吴亮达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要求王建强退还其垫付的医疗费4533元,并赔偿其修车费400元。

  同年8月19日,我省首起“撞了不白撞”交通事故民事索赔案在锦江法院开庭审理。

  12月3日,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肇事司机和行人共2万余元。其判决理由有二:一是目前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二是根据有关规定,吴亮达是在《道法》生效后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道法》第76条履行赔偿责任。早报记者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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