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首例盗窃下水井盖案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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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7:29 齐鲁晚报 | ||||||||
本报日照1月31日讯(记者刘国林通讯员家旺大卫晓芬)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照市首例盗窃下水道井盖案日前判决,东港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葛某、侯某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收购下水井盖的王某和张某犯收购赃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和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自2003年5月至2004年7月,葛某伙同侯某利用夜色,窜至日照市老城区、新市区、石臼街道等地,多次盗窃道路两侧正在使用的污水井盖30余个,价值4000余元。后将这些污水井盖分别卖给收购废品的王某和张某,王、张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 经法院审理:葛某、侯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盗窃公共道路两侧正在使用中的污水井盖,导致公共通道产生隐患,存在使人身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收购赃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