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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状告“飞机晚点”案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7:41 扬子晚报

  近日,辽宁首例状告“飞机晚点”案,终于尘埃落定。乘客沈长征获补偿1110元。

  机场苦等 延误7小时无人管

  2003年9月27日,36岁的沈长征与爱人孩子一同乘坐由沈阳桃仙机场飞往昆明的东航云南公司的MU4682次航班,赴昆明旅游。

  据沈长征回忆,当天14时30分到达郑州机场中转,按规定30分钟后重新登机。但刚上飞机十多分钟后,航班广播:由于空中管制,需要旅客下机等候。没想到这一等就是7个多小时。直到22时30分,MU4682次航班旅客重新登机,到达昆明已是次日凌晨。“因为是第一次来昆明,我的一位65岁亲属,为了接机在昆明机场足足等了5个多小时。”沈长征说,而且由于到达昆明时已是凌晨,全家只得临时找家旅店住下,住宿费花了200元。

  状告东航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回到沈阳后,沈长征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将“东航”告上了法庭。在起诉书中,沈长征要求“东航”返还飞机票款1110元,同时赔偿自己的损失费200元。此外,沈长征又提出了侵权的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面对起诉,“东航”提出了“管辖异议”。去年10月12日,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飞机延误的责任不是“东航”主观过错造成的,空中管理中心对进出昆明的运输机进行流量控制是一种军事需要,这种情况是“东航”不能克服的。加之郑州机场也已经为乘客们提供了休息和娱乐设施,因此不承担沈长征在郑州住宿费用。故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沈长征的诉讼请求。

  索赔1元 获补1110元

  近日,沈阳中院就此案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在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的情况下,“东航”一次性补偿沈长征人民币1110元整。宣判后,沈长征表示,之所以索赔1元的精神损失费,是因为飞机延误给自己在精神上造成了损害,破坏了自己旅行中的好心情,而好心情是多少钱也无法计算的。1元钱不过是一种象征。而现在他已经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正而令双方满意的说法。(据华商晨报)

  国家民航总局近日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长时间延误,航空公司应根据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该方案中明确表示,航空公司对天气、机场、空管指挥等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不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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