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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纠纷经三次医鉴无定论 病历有笔误竟属正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8:03 黑龙江日报

  一起医疗纠纷经三次医鉴仍无定论,死者家属提出诸多异议。日前本报编辑部接到读者来信来访,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2004年3月4日9时许,鸡东县东海镇长山村42岁的农民李秀芬入住鸡东县中医院,被诊断为子宫肌瘤。当日术后晚上,在青霉素点滴过程中死亡。

  据李秀芬爱人王金介绍,给予赔偿的要求被拒后,受王金的委托,鸡西市医学会做出医鉴,结论为鸡东县中医院违反了国家有关护士从业资质的规定,患者死于青霉素过敏,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鸡东县中医院不服这个结论,提请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患者死于心肌断裂,属意外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

  王金不服省医学会的这个鉴定结论。原因是,其一,鸡东县中医院是省医学会聘请的两位医鉴专家所属省级某医院的教学实验基地,这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二,鸡东县中医院提供的25页未封存的补充病历未被鸡西市医学会采纳,但后来却被省医学会采纳。其三,省医学会鉴定书称患方提供了“商品销售单及药品验收单”,实际上王金根本也不可能提供。其四,鸡东县中医院出具的医生从业资质的“规定”,由该院院长马广会以县卫生局局长崔吉山之名签署。签发时间是2003年6月23日,比“规定”出台时间还晚了半年。另外,病历前后内容有出入,省医学会鉴定书制表时间竟然比患者死亡时间还早了20天。

  王金为此上访到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杨松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2004年12月,受鸡西市卫生局委托,省医学会进行了重新鉴定。结果,这份医鉴书把医疗机构鸡东县中医院“笔误”成了“鸡西市中医院”,争议要点鸡东县中医院不服鸡西市医学会鉴定结论“笔误”成了“患方不服”,医方提供的材料“笔误”成了“鸡西市中医院提供”。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王金说,他为此花光了家里的积蓄,欠了一屁股外债。2004年12月28日,卫生部信访部门批示:对省级医学会鉴定书中表述不实的方面,一是可委托行政机构审核,要求再次重新鉴定,二是向法院诉讼,委托医学会鉴定。

  鸡东县中医院院长马广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病历有“笔误”是非常正常的,而那份“规定”是经卫生局局长崔吉山同意后由他代签的,只不过签发时间应为2004年,他顺手写成了2003年,“这是典型的笔误”。

  该院有关负责人还告诉记者,患者死因“我们最初也认为是青霉素过敏导致的,现在也搞不清”;省医学会医疗鉴定书称患方提供了“商品销售单及药品验收单”,这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是由鸡东县中医院提供的。至于为什么会有这么明显的笔误,这位负责人回答:“省里医鉴怎么说,跟我们无关。”

  鸡西市医学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作出的医鉴没有一丝一毫的违法违规行为。记者电话求证省医学会医鉴办,一位同志告诉记者,“我不知道省医学会的鉴定内容,也不知道结论。”

  (黑龙江日报)

  作者: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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