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司法解释牵动房贷“神经” 抬高个人房贷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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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8:06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李朝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财产规定的最新司法解释引起各家银行对房地产信贷风险的关注,新年伊始,一些市民在申请办理住房贷款时发现,银行个人房贷的门槛已悄然提高。 冯先生在南宁注册了一家公司,想到以后要落户南宁,他决定按揭贷款买套30万元的住房。近日冯先生到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去办理申请贷款时,发现与以前相比,银行要求提供
一位银行人士向记者透露,自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并规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后,引发各家银行对房地产信贷风险的关注。该司法解释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如果购房者用惟一一套住宅办理了抵押贷款,以后万一没法还贷,银行和法院就很难强制执行。 这位人士介绍,就拿冯先生来说,30万元的房子他只需首付6万元就行了,其余24万元来自银行贷款。假如他无力继续供款,按最新的司法解释,银行必须要安排其有生存之所才能执行拍卖,这无形中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年前就有银行暂停了一周住房贷款的审批,各家银行现在大都进行了相关的应对措施研究,调整了房贷的门槛。 在近日由中国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发起,一个由政府职能部门、南宁市20多家房地产公司以及有关金融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最新司法解释可能引发的房地产信贷风险,也成为了与会各方关注的焦点。 中国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韦福高对记者说,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相对的。现在银行更加注重对单个贷款购房者资信能力的审查,对那些资信能力相对弱的申请人,有可能要增加能说明其贷款所购商品房,为非惟一生活居住用房的证明材料,如提供原有住房的产权证,或以借款人父母、亲戚朋友作担保,证明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第二生活居住用房来源等。那些资信较好、收入较稳定的人群,更容易获得贷款。 同时,银行也要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商的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并延长其对所售房屋的保证年限,还将考虑开发商经验、户型结构、定价是否合理等因素,以规避风险。 有业内人士分析,最新司法解释的初衷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精神,但是否与《担保法》相违背值得商榷。广西嘉和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肖善认为,从目前来看,贷款购房者一般是不想违约的,少数不能还贷的人大多是出于无奈,银行对此也不用过于担心。 作者:李朝智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