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项禁令”规范商场促销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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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8:08 法制日报 | ||||||||
北京:“四项禁令”规范促销 商家有违者可直接举报 本报北京1月31日讯(记者陈晶晶)春节购物高峰即将来临,全国首个商场促销的行为规范《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也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北京市商务局有
《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主要为商家促销设置了四项禁令: “打折”不能抬高原价。对“先涨价再打折”的不诚信促销行为,消费者很难发现,2月1日后商家除按规定明码标价外,必须保留促销活动核定价格的资料,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等情况,不得抬高价格。 “返券”使用期不少于7天。“返券”使用期太短、新款商品不收券返券,都给消费者造成很大不便,今后商家应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不得限制使用“返券”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7个营业日。 “限时购物”不能少于3天。限时购物是商家促销聚集人气的常用手段,今后,商家开展限期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3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特别是不允许对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进行限时购物活动。 “促销规则”不能随意解释。商家必须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要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适当的位置,提前进行明确的明示,并且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作出任意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