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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纳个税今年起施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8:44 南方日报

  年终奖纳个税今年起施新规

  奖金额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再以此税率计算纳税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记者昨天从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处得到证实,国家税务总局已批准讨论了数月的“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并规定新方法于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不过,该人士强调,属于2004年度取得的奖金,即使在今年的1月或2月才发放,其计税办法仍按原来的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规定中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大大降低全国纳税人年终奖税负

  新办法对广州影响不大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按照新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全额,可先除以12个月,并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再以这个税率计算纳税,此举将大大降低全国纳税人的年终奖税负。但由于目前广州执行的年终奖计税办法与新办法差别不大,因此新方法对广州影响不大。

  年终奖少纳税,季度奖多纳税

  据悉,此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对年终奖收税,都是将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分红等,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而按照新的《通知》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将先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按此计税。

  举个例子,张先生年终奖12000元,按以前做法,其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25元=(12000×20%-175),但按照新办法,张先生只需交纳1175元=(12000×10%-25),两者相差850元,这是因为以12000元计算的适用税率和以单月1000元计算的适用税率不同。

  该《通知》同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季度奖、半年奖与当月工资收入相加,提高了纳税的基数,适用的税率将比以往执行的数月奖金或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档次更高。

  例如王先生7月份工资4000元,半年奖6000元,按现在的做法,其交纳个人所得税1180元=[(4000-800)×15%-125+(6000×20%-375)],而按新规定,王先生则要交1625元=[(6000+4000)×20%-375],两者相差445元。

  按照新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法施行。

  按照新办法,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企业发放奖金以年终一次性的形式发放,将比分开按季度奖、半年奖的形式“合算”。以张先生月收入4000元,年终奖12000元为例,如果年终奖分成每季度2000元,年终奖4000元计算,二者交个税相差1180元。

  穗现行办法与新办法差别不大

  据了解,相比其他执行旧办法的城市,广州市年终奖纳税额并不会明显减少,因为目前广州执行的年终奖计税办法与新办法差别不大。

  目前广州年终奖金的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办法计算出来的适用税率和新办法适用的税率一致。

  业内专家称,由于广州采用的年终奖扣税是和当月工资薪金汇总计算的办法,总体计算比较复杂。但是从总体看,新办法对广州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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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双薪少了一截?

  广州地税释疑解惑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庄淑莹)辛辛苦苦打工一年,实际到手的双薪却比约定好的金额少了一截?原来,年底双薪的计税方法与年终奖等全年度奖励的计税方法有所不同。广州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有关人士昨日对此作了解释。

  举例来说,卓小姐在某大型企业担任文秘工作,签订用工合同的时候就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年底双薪,可是卓小姐实际拿到手的年底双薪只有2675元,单位财务解释是因为扣缴了个人所得税325元,可卓小姐无论是把双薪当成一个月的工资进行计税,还是分摊到一年12个月进行计税,都觉得不应该扣缴325元的个税,由于怀疑单位财务在工资上“做了手脚”,卓小姐致电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求助。

  据介绍,依照有关规定,单位在年终发放的第13个月薪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范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若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卓小姐的年底双薪3000元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四金”已在12月份工资中扣除,所以不能在第13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必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即3000×15%-125=325元,而卓小姐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3000-2100)×10%-25=65元,所以卓小姐12月份总计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325+65=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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