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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闻公务员成“黑老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8:45 宁夏日报

  “公务员”的称号意味着什么?当然,其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时刻想着人民,为老百姓办实事、谋福利,至少也应该善待百姓。然而,现在我们的公务员队伍里就有个别人,“有组织,无纪律”,甚至无法无天,霸道一方……

  前不久,中宁县国税局新堡所干部邹某,因有人为消费之事与其妻开办的夜总会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邹某与前来处理此事的民警发生争执,几句话不合,竟将民警踢倒在地。
当时,邹某手持匕首,其弟手拿一截钢管,另两名夜总会工作人员也手持钢管,七八个人已被打倒在地……(据1月3日《宁夏日报》)。

  这哪里像是国家税务干部,简直像黑社会“老大”!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位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绝非只是一时冲动的结果,而是平时目无法纪、霸道作风的一次集中爆发。据1月20日《新消息报》报道,此案发生后,当地许多群众打来电话,反映邹某过去曾多次打过人,并举报了许多打人事件及其经过。但记者在采访“夜总会打警察”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在中宁县国税局,还是派出所、受害人,提起邹某,不少人却闪烁其辞,不敢说话。邹某对一名警察都可以随便施暴,可以想象,他平日里对百姓又该是怎样的态度?其行为已经与自己公务员的身份形成了强烈反差。

  英国哲学家培根针对法官的判决有一段描述: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一次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公务员“修理”警察案件若得不到严厉惩处,对公众心理和社会公义的伤害恐怕要比千百次普通人打人事件的影响大千百倍。因为,它刺痛的是人民群众的心。

  从理论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拾荒者打了人,与一个公务员打了人没什么不同,只要打人造成的后果相同,那么他们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相同。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一旦公务员蜕变为“黑老大”,就在作恶的道路上更加肆无忌惮。因为扛着公务员这块招牌行凶,无疑会直接影响人民公务员的声誉,败坏政府的形象。

  全体公民都必须遵纪守法。对于公务员而言,不仅要守法,而且要做守法的模范。如果我们的公务员没有一点儿对法律的敬畏,自己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治国从何谈起?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类案件,严惩肇事者,防止再出现“黑老二”、“黑老三”之类的社会渣子,扛着类似公务员的牌子为非作歹。(李志廷)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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