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提高赔偿金,关键是能否真正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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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9: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通过提高赔偿金这个手段达到安全生产这个目的,其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真正依照法规严格行政执法。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提高”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近来,多家媒体都报道了山西省新出台的关于煤炭安全生产的规定,其中,将煤矿安全事故中死亡矿工的赔偿金额上调为“不得低于20万元”的规定,颇为引人注目。
事实上,与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的同时,各种防范和整治措施也是有很多的。比如关停一批煤矿、逐级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等等。应该说,这些措施无疑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虽然诸多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安全事故依然没有得到明显的控制:如何从更多方面采取更多措施,进而达到彻底控制安全事故的目的? 一般认为,当前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企业、厂方为了获利,不按安全规范办,即使被关停了,也千方百计地开工生产,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为了税收等局部乃至个人利益,对此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结果,虽然上级禁令和社会舆论批评之声不断,但事实是矿照开、煤照采,事故便也不断……应该说,相关管理部门对生命安全重视不够,对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肯定是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发生事故的较小成本和较大利润诱惑之类的原因,显然也不应被我们所忽视。 既然生产企业为了利润而可以不顾职工安全,那么在相关规定中使其获得利润的成本加大到一定程度,比如倘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他的收益将很低,甚至是较大负数之时———我们相信,这对那些不顾安全惟利是图者而言,是有某种根本性威慑作用的。也正因此,很多报道所说的,此规定甫一出台,很多矿主便“心惊胆战”也就不奇怪了。 因此,我们以为,山西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而提高死亡矿工赔偿金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表达这样一个担心:安全事故责任成本加大之后,是否也会导致掩盖事故真相、隐瞒死伤人数之类的事情进一步加剧?以今天“成本不高”的状况看,此类事情尚且发生过多起,那么,现在我们的这种担心显然也就并非多余。也正是从这一角度说,我们以为,虽然提高死亡赔偿金数额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好措施之一,但它绝非一劳永逸之举。进一步说,提高死亡赔偿金只是手段,实现安全生产才是根本目的。应该指出的是,通过提高赔偿金这个手段达到安全生产这个目的,其关键还在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真正依照法规严格行政执法。无疑,以往已经出现的一些企业主与某些人相互勾结之类问题的解决,依然取决于我们在对安全事故诸多综合治理中执行的坚决,取决于彻底斩断相关部门相关人与相关企业在开工生产和处理事故中那些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们当然不认为一条生命是可以用20万元来衡量的,但把赔偿金较大幅度地提高到现在的20万元,总是一种进步,它很可能对安全生产提供某种保障和支持。只是鉴于以往诸多的经验和教训,我们更应强调的是,在提高了赔偿金之后,这一纸规定如果不能真正执行,那么,这个“提高”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说到底,安全事故问题,最终考验的还是我们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态度和行政能力问题———这种看法应该是不过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