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新规专管行政执法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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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9:06 新华网 | ||||||||
老百姓再也不怕“大盖帽”鱼目混珠了。1月31日记者获悉,《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已在省人大常委会上通过,自4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只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才能上岗执法。 此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
我省行政执法活动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违法干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也应与其过错相适应,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条例规定,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等情形时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野蛮、粗暴执法;泄露国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如有上述行为,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行政执法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须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影响重大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如在执法活动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予以赔偿。(朱晓京)(来源:沈阳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