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亮证当事人请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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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9:27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朱峰实习生王鑫黄雪娇)法制政府的形象,是由一个个依法行政的细节构成的。1月31日,记者获悉,专门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执法行为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下简称“条例”)已于日前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执法不亮证,当事人可说“不”行政执法首先要依法行政,“条例”从执法资格上对越权、越位执法行为进行禁止。“条例”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直以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一直是市民关注的问题。有法律界专家提出,执法者不是管人者,行政执法要透明、亲民、“温情”。行政机关罚款不许下指标“执法局”不是“只罚局”。这是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冯有为在一次座谈中针对行政执法手段单一问题引用的一句百姓戏言。“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执法者错了,咋罚谁赔?“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记者电话:810582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