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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严惩打击报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0:00 沈阳今报

  [核心提示]

  十年前,国务院颁布第一部《信访条例》;十年后,新版《信访条例》应急亮相。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修正草案)。5天后,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1号令。有心人注意到,这是新
年伊始出台的第一部法规。

  弹指十年,新版《信访条例》较之旧版《信访条例》出台的背景,已发生了诸多颇费思量的深刻变化──

  十年间,全国信访数量连续数年一路高涨,几成“信访洪峰”态势;信访警示的社会矛盾日趋突出、尖锐而复杂,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信访之路漫长、崎岖、艰辛,众多信访人视若畏途而又欲罢不能;信“访”不信“法”,信访对司法权威的消解遭到诘问,信访机构的存废和信访制度的改革引发学界和信访界针锋相对的讨论……

  承载着如此多的社会矛盾,如此高的社会期许,这部自5月1日起就要施行的2005新版《信访条例》,究竟能否给民众一个比较满意的应答?能否有助于纾解“信访结扣”,构建和谐社会?

  明确“不得报复信访人”

  去年10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专报刊印的一篇《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调查》,上报后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今年元月21日上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楼1330室,该文的作者于建嵘研究员在刚刚送走多名上访群众后,拨冗接受了《半月谈》记者的专访。而就在一个星期前,于建嵘研究员应约到国务院法制办,同主持新《信访条例》修改工作的一位负责人就该条例的修改与宣传交换了意见。

  “在我看来,新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采访一开始,于建嵘研究员就向记者开宗明义地强调。“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这是从未有过的,是一大亮点。”

  这位有影响的学者在进行过大量社会调查后认为,目前信访成了相当一部分群众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与基层政府抗争的主要手段。申诉、控告本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然而,老百姓的这种维权尝试却往往激起一些基层官员的打击报复。

  于建嵘和他的6人课题组曾于2004年5月至10月展开过迄今国内最大规模的针对上访人群的专项调查。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55.4%的上访者因上访被抄家或没收财物,53.6%的上访者因上访被一些受干部指使的人打击报复。新条例正视了这一现实矛盾的普遍存在,在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预见,这些条款将成为今后信访群众紧握于掌中的一柄维权利剑。

  据透露,原来新条例草案中曾有不准信访人穿“冤衣”(写有“冤”字的服装)的规定,后来国务院法制办采纳了于建嵘等有关专家的建议,删除了这一不太妥当的条款。当然,新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

  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强化问责制下移矛盾

  有两组数据颇令记者深思: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3%,县级反而下降了2.4%;中央和国家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46%,而省、地、县直属部门增幅较小,有的还是负增长。

  于建嵘等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他们走访的部门平均在6个以上,最多的达到18个。其中,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中纪委、公安部、最高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成为九大热访部门。

  信访升级,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中央机关信访量过大,成为新条例起草修改之初就需要着手解决的一大难题。于是,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在新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

  透过严峻的“信访洪峰”,我们看到的是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为此,新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在新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建嵘研究员提醒记者注意,这里的责任主要指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重视和解决基层问题,不能一推了之,最终把所有矛盾引向信访机构。

  信“访”更应该信“法”

  “我上访了这么多年,越来越感到好像是条死胡同,还是要靠国家的法律。如果法院公正审判,而且不收老百姓的费,按时处理问题,那还用什么上访啊?”就在接受记者采访的前两天,于建嵘研究员与来自河南驻马店的进京上访农民刘成进行过一番访谈,这番话就是刘成倾吐出来的,也传达了上访群众的共识和典型心态。

  事实上,旧版《信访条例》实施十年来,关于信“访”与信“法”的争议一直未断。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

  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

  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条例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新条例的这一变化可能不太惹人注意,并且也很可能被相当一部分信访群众所不解,但于建嵘研究员强调,“这一点其实意蕴深远,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一个亮点。”

  这一亮点折射的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性思维,和对信访人“道是无情却有情”的深层关怀。作为长期关注信访制度和农村弱势群体的学者,于建嵘认为,“现行信访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功能错位、越位。信访制度的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民意的制度设计和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而一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都应该走司法之路。”

  但现状是,老百姓长期将信访当作“最后的依赖”,很少把司法视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接受于建嵘等人问卷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农民中,有401位在上访前到法院起诉过,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占到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判决导致自己败诉的占54.9%。

  访谈中,于建嵘多次强调,信访改革之后,司法领域的改革必须及时跟进。他甚至认为,“尽管推进司法改革同样任重道远,但克服司法腐败,还是要比克服信访造成的危害相对容易得多。与其投入人力、物力扩张信访机构的权力,不如拿这些精力去加强司法。我们最终需要的是法治。”

  往深层次探究,信“访”不信“法”行为的背后,无疑是传统文化观念和情结的奇怪作用。“寄希望于上级领导,认为政府万能,这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青天意识’和浓厚的官本位思想。就本质而言,这仍然是人治的思维模式。”据《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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