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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代理费到底给没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0:08 每日新报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打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官司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一家律师事务所以“指派律师为某公司代理案件,然而该公司却拒不给付拖欠代理费”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而某公司却称,已将18万元代理费交给了代理案件的律师。昨天,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到底谁是谁非,还要看二审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某律师事务所和某公司的意见产生严重分歧。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表示,2002年5月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原告指派律师为某公司代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双方约定代理费为20万元。某公司因经济困难,只交了定金2万元,但承诺余款在案件判决后付清。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2003年3月,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但某公司拒不履行交纳所余律师代理费的义务。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给付原告代理费18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424元。被告某公司反驳道:原告和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委托关系,但被告已将代理费20万元全部给付代理案件的律师。被告不存在拖欠代理费的事实,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代理律师作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她表示,自己是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为被告代理官司的,并已全部履行了义务,被告并未向其本人支付代理费。该代理费应由被告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其本人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18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424元。第三人不承担付款义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期履行给付原告代理费的义务,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三人未收取代理费,因此不承担付款义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该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表示,与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后,律师事务所已履行全部义务,而某公司一直未尽付款义务,因此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专家说法

  有关专家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提醒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具体细节做出约定。签订合同后就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力。最为至关重要的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留下合法票据。尤其是在接收和交出财物时,一定要保留法律可以认定的证据,而且最好有第三方在场。如果当事人都能做到这一点,就可以避免像本案这样不必要的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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