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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 以后每年7月1日将由单位直接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0:36 江南晚报

  本报讯 记者戴琳报道 昨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将上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03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按工资总额口径)确定。各缴存单位将每个职工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计算后,与2005年2月份
的缴存额合并缴存,从3月份起再按调整后的缴存额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参照办理。缴存基数的上限及交纳比例不变,即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10%,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

  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为促进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氛围,新规定准许少量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核准后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缴存基数不得突破省定封顶限额。中央、部省属企业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中央、部省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高缴存比例,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后,报省建设厅核准。凡要求提高缴存比例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职代会会议决议。

  经单位申请,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003年度亏损单位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可分别为5%,因增加公积金单位可能亏损的2003年度微利单位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可分别为6%。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须填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调整汇缴清册”,并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28日前送交银行房改金融专柜。

  以前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是每年都调整,而且每次调整都是要等市里发文后,各单位才执行。新规定要求,从2005年起,每年的7月1日,各缴存单位直接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按工资总额口径)来确定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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