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式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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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2:47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记者张淼淼、王文韬)“从2005年7月1日起,如无特殊要求,北京市企业女职工生孩子可不花一分钱。”这是记者在31日召开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出台会上了解到的。
据介绍,“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表示,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应该是一个逐步到位、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先从企业入手,经过几年再慢慢辐射到全体社会。 据了解,2005年的“生育险”保障目标为200万人,北京目前在职企业职工不超过300万人,初步估计有110万名育龄女职工。 “目前社会上有些企业因为担心多担负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在选择职员时思想上存在偏差,致使部分女职工就业相对困难,但生育险的实施将改变这种状况,一个企业无论男女都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不包括退休职工。”王德修认为,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会对女职工就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解决了目前存在的不同单位由于男女职工人数不同,负担生育费用不均衡的问题。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企业需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为全体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由公费医疗经费支付。据介绍,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4方面内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如果企业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将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王德修告诉记者,由于北京的特殊性和人员的复杂性,“生育险”的出台迟于许多省市,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进一步的完善,7月1日之前将会陆续出台更为具体的细则,如怎样申请、怎样报销、单位怎样交费等。“生育险”的实施将意味着北京市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大险种在内的社会保险体系初步建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