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儿童福利机构户口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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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4:21 法制晚报 | ||||||||
儿童福利机构户口管理办法出台 2000多事实收养家庭盼来福音 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 本报讯(记者那媛)由于无政策可循,北京市的孤儿弃婴一直不能取得合法户籍,被人们习惯地称为“黑户”。从今 天起,“黑户”这个称谓将成为历史,全市2000多户家庭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弃婴管理工作,规范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管理,依法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公安 局与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并于今天上午召开了贯彻落实该办法的协调会 。 据了解,目前本市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但形成事实收养的家庭约有2000多个,直接影响了这些家庭的正常生活和孤 儿弃婴的切身利益。同时,部分区县儿童福利机构里的孤儿弃婴在户口、就学、就业等方面都遇到了问题。 此次《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将从法律上明确,对于福利院中的儿童和事实收养家庭 的儿童,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办理户籍登记。 相关背景 孤儿没户口一等十几年 据了解,由于没有统一政策的支持,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此前在办理福利院孤儿弃婴的户口时无法可依,各区县处理 的办法不一样,许多福利院中的孩子多年一直解决不了上户口的问题。 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本市目前有许多事实收养家庭,这些家庭也面临孩子上户口难的问题,有的孩子都长到十几 岁了,户口还解决不了。 政策链接 收养弃婴须登记 按照收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公民捡拾弃婴的,应该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 的一律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和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 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