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强制召回”落到实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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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4:22 法制晚报 | ||||||||
2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对经工商部门监测判定 为不合格的商品,商家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对已销售的商品,商家须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商品,商家须及时追回(2月1日《华西都市报》)。 我们最初对召回制的了解,是源自前几年国外品牌汽车对存在一些隐患的产品的做法
但是我们又都知道,法律法规的出台,仅仅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可能;而鉴于过去我们虽然也有诸如《价 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可事实上,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能够全都落到实处。 因此,对于经检测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商家必须及时召回的规定,今后我们的商家能不能认真执行,我们存在 着不小的担心。这是因为我们假如真的认真执行此类规定,必然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令商家的眼前利益受到一定的 甚至巨大的损失,使不少如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已经感到力不从心的商家“不堪重负”。所以,很有可能不少的商家会在此 过程中想方设法逃避“召回”,最终让召回制落空。 既然是法律,那么,就具有相当的严肃性,假如需要召回,那么就必须召回;而从商家的角度来说,严格执行召回制 ,是建立信誉赢得消费者的青睐的必要条件,在牺牲眼前利益的同时,将会为其赢得长远利益。如果我们的商家能够充分地认 识到这一点,我们的执法者执法之时能够不折不扣,我们的消费者能够多一些较真的精神,那么,召回制是有可能在中国落地 生根的。严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