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浦北特大烟花爆炸案宣判 厂长被判刑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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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4:46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2月1日电 (王勉 费文彬)1月31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造成37人死亡的浦北县“10·4”特大烟花爆炸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德忠、马劲有期徒刑7年和5年。另一被告黄秀娟判刑3年,缓刑3年。 2004年9月,马德忠、黄秀娟夫妇承包经营浦北县长岭炮竹厂,并与外商签订了大批量的供货合同。为能够按时供货,马德忠、黄秀娟夫妇在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下,擅自改变厂
因疏于监督管理,车间主任马劲负责管理的效果车间南6号工房存在着滞留药量过大、超员生产、工人违规违章冒险作业等诸多安全隐患。2004年10月4日下午工人在压纸片操作时挤压摩擦引起爆炸,并在瞬间引爆了这栋工房内的药物和半成品,紧接着引爆了5号工房、水塘西侧配药间南面药物中转房、南10号工房的药物以及半成品。 此次爆炸造成37人死亡、5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24万多元。2004年10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了广西浦北“10·4”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10月14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长岭炮竹厂厂长马德忠、副厂长黄秀娟和效果车间主任马劲3人。2005年1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