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全国重点治污工程岂能成利益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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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0:08 红网 | ||||||||
作者:陆志坚 日前,云南大学和浙江大学共同向昆明市政府提交了一份经过为期两年的调查和研究而撰写的《建设现代新昆明与治理滇池污染》的决策咨询报告,指出“有关部门在滇池环境保护问题上普遍存在有利相争、无利相推诿的现象”。报告说:“滇池污染已20年,污染状况严重,却没有一个责任主体为此承担责任。
滇池是我国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流域面积约2920平方公里,蓄水量12.9亿立方米,是全国十三个重点保护水系之一。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滇池生态环境开始恶化,水质污染日趋严重,每年排入滇池的工业和生活废水达2亿多立方米,是全国水环境恶化的一个突出事例,它的治理被列为全国三大湖泊污染治理之一。至今,国家批准的用于滇池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的投资总额已达160多亿,成为国家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投资最大的一项工程。 按说,对这样一个事关上千万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全国重点治污工程,滇池沿岸的有关部门应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将这个惠及于民、利在千秋万代的民心工程、永久工程抓好抓实。然事实上,从报道中可知,肩负治污重任的有关部门却是有利相争、无利推诿,将滇池变成了本部门的“利益场”,使污染速度明显加快,外海恶化为五类水体,草海异常富营养化,局部沼泽化,且水土流失加剧,蓄水量大幅减少。 早在1988年,云南省人大便颁布实施了《滇池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设立滇池管理机构——滇池保护委员会。这是从法律角度确立了滇池管理机制的框架。然在具体执行中,滇池保护委员会不是具体的行政职能部门,法定的职责很难到位,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协调力度,没有形成“龙头”行使监督、协调职能。致使各职能部门扮演双重角色,既是肩负保护责任的领导者,又是被监督和管理的对象,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多头执法,从而出现了“谁都在管”,而“谁都管不了”,对“谁都难以追究责任”的局面。显然,这说明了在滇池治污过程中,行政管理主体缺乏法治监管,导致控制能力的弱化和监督权的虚化。 尤其是这些部门都有着保护部门利益的立场。当部门利益与滇池环境保护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往往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回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推卸责任,有利相争、无利推诿,使滇池环境保护出现偏差和漏洞,如治理中重视硬件建设,轻视管理和宣传教育及监督;重视罚款、轻视整改;重视治理项目的争取和项目的进展,而忽视工程结束后的运转效果和效率,使工程项目安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有序性和前瞻性。 经济学上有个被称为“租的消散定理”的理论:任何一种可用资源,不管是自然资源还是人造的生产资料,如果所有权不明确或不加限制地任人使用,一定遭到严重的破坏;同时争夺资源的代价会越来越高,最后使获取资源所要付出的代价提高到与资源的使用价值相等。显然,滇池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执法环境弱化,根子就在于行政责任主体不明,而使部门滋生有利相争、无利推诿现象。这也是当前在治污问题上,存在于许多地方的一种体制弊端。 让人欣喜的是,在云南省新修订的《滇池保护条例》中,已增加了对行政责任主体和行政实施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并实施行政问责。相信,随着治污力度的加大,不久的将来,滇池“莫孤负:四围香稻,万顷晴沙,九夏芙蓉,三春杨柳”的秀美风光一定会重新出现在我们的面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