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芙蓉区法院向欠账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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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3:00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针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欠账不还的行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今日向一些个人或单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委托本报刊登拒执人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据了解,通过媒体曝光“老赖”名单,以及向“老赖”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这在湖南均属首次。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些当事人对此不以为然。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颜斌表示,部分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文书视若无睹,拒不履行还债义
芙蓉区法院委托本报公布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16名拒执人(11名自然人,5家单位)名单,并发布(2005)第1号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自然人的限制。不得乘坐飞机、出租车、驾驶及乘坐小轿车等高档的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的范畴。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限制。(一)限制其抵押、转让、赠送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二)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三)限制其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消费;(四)限制其单位年度分配花红;(五)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即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31-2209055,2209052,13908454441 (颜开云 彭玮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