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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广西十大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9:26 桂龙新闻网

  编者按:本报和《公诉人》杂志社今日联合曝光2004年广西检察机关查处的十大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惩治腐败是党中央一贯的大政方针,希望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件的严肃查处和披露,能警醒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实践“三个代表”,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廉洁自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一个无愧于社会和人民的公仆。

  1、原防城港市政协副主席刘德新受贿案

  被告人刘德新,男,京族,1954年7月出生,广西东兴市人,中共党员,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原任广西防城港市政协副主席(副厅级)。刘德新受贿案由自治区纪委移送自治区检察院,2004年4月6日自治区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刘德新在担任东兴开发区工委书记、东兴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下属党政干部提拔、调动及安排他人亲属工作时,数十次收受他人贿赂90余万元。此外,刘德新还通过帮助个体老板获得工程承包项目的方式,收取个体老板贿赂的人民币75.5万元、美金2000元、二块宅基地(折合人民币24万元)。总共受贿合计人民币260万余元。目前,该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已开庭审理。

  2、原防城港市东兴市市长李桂东受贿案

  被告人李桂东,男,汉族,1957年6月出生,大学文化,广西桂平人,中共党员,1991年3月起先后任浦北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防城港市防城区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主任等职。被告人李桂东受贿一案,由自治区检察院于2004年3月22日决定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查明:李桂东担任东兴市市长期间,借城市改造开发的机会,以帮助个体户拿到工程款及土地补偿金以及协调解决城市拆迁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方式,大搞权钱交易,先后收受13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0万元和美金3千元。2004年9月27日,李桂东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3、原桂林医学院院长何水淋受贿案

  被告人何水淋,男,汉族,1946年9月出生,广西武宣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教授。1993年起先后担任桂林医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正厅级)。何水淋受贿案由自治区检察院2004年6月2日决定立案侦查,现查明:何水淋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帮助他人安排高考低分学生进入桂林医学院就读、给予医药公司向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推销药品提供便利,以及帮助个体建筑承包商在本学院获得承包工程的机会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95000元、美金2000元、三菱空调机一台(价值约2000元)。何水淋受贿案现已提起公诉并已开庭审理。

  4、原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斯壮股份有限南宁贸易公司总经理朱新国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朱新国,男,1956年11月生,兴安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南宁贸易公司总经理。朱新国职务侵占案,经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年6月2日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朱新国有期徒刑8年。判决认定,1994年11月后,被告人朱新国任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南宁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办理进口5000吨鱼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的机会,将保险公司退回斯壮公司的无赔款安全优待奖人民币403735元,转到其个人中行长城卡上,占为己有。

  5、原北海汽车运输总公司总经理刘汝忠贪污案

  被告人刘汝忠,男,52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广西合浦县人,原任北海汽车运输总公司总经理(正处级),北海市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刘汝忠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于2004年5月9日被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查明:刘汝忠利用担任北海汽车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公司私设小金库,采取编造假账,虚列跨区结算单等手段贪污公款24万余元。另外,刘汝忠还借北海汽车运输总公司车辆投保的机会,收受贿赂9000余元。目前,刘汝忠贪污受贿一案已提起公诉。

  6、原苍梧县县委书记李彬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被告人李彬,男,1954年9月生,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曾先后担任昭平县县委书记,苍梧县县委书记。李彬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2004年11月1日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利用其先后担任昭平县县委书记、苍梧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自1995年至2004年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31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检察机关在案件侦破中依法对李彬的住所等处所进行搜查时,搜获存单存折、银行信用卡、国库券、现金、保险单、首饰以及房产、地皮、股票等资产数百万元,扣除其及家属合法收入及违法收受的红包外,尚有人民币117万余元被告人李彬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7、原贵港市覃塘区民政局局长李玉书受贿案

  被告人李玉书,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政协贵港市覃塘区委员会副主席,曾任贵港市覃塘区民政局局长。李玉书受贿案,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26日依法立案侦查。查明:李玉书在担任民政局局长的1997年8、9月间,分5次把本局的公款30万元借给他人经营之用。1999年至2000年李玉书6次收受对方给予的贿赂款81万余元,李将其中的75万余元占为己有。2004年10月28日,李玉书受贿案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4年12月9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玉书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李玉书个人财产5万元,李玉书退出的赃款60余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8、原钦州地区运输管理处主任陈斌受贿案

  被告人陈斌,男,1958年6月生,汉族,大学文化,1993年至2004年任钦州地区运输管理处主任,1999年2月起兼任钦州市交通局钦州中山港务发展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陈斌受贿一案,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04年10月18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至2004年期间,陈斌利用其担任钦州市运输管理处主任、钦州市交通局钦州中山港务发展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为他人承包客运站房的工程款结算,个体客运站管理整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因此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9万余元。

  9、原梧州市交通局局长林显富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林显富,男,50岁,1954年3月出生,瑶族,广西富川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梧州市交通局局长(正处级)。1996年—2001年间,犯罪嫌疑人林显富在担任梧州市交通局局长和梧州恒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指使梧州市交通局财务人员与其下属梧州恒通发展有限公司操作,将恒通公司公款5881928.37万多元转至梧州市交通局账户,进行集体私分。2001年1月至2002年2月间,林显富又指使梧州市交通局财务人员与其下属公司用虚构工程计价单的形式套取公款220余万元,然后集体私分。同时,林显富还于2001年至2003年间,通过填写假收据,虚构工程计价单以及出国考察的名义,单独或与他人合伙贪污公款,林显富本人将548万余元公款攫为己有。此外,林显富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87万余元,收受贿赂84万余元。目前,该案已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10、原交通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综合柜员孟松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孟松,男,1978年12月出生,广西南宁人,壮族,中专文化,交通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综合柜员。2004年12月13日孟松挪用公款一案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4年9月被告人孟松利用工作之便挪用交通银行库存资金人民币355000元,用于购买美元43050元进行外汇黑市买卖。2004年9月8日被告人孟松又挪用交通银行库存资金美元600000(折合人民币4966020元),分别空存入自己所掌握和控制的借记卡上,用于外汇宝炒卖。2004年9月3日被告人孟松再次挪用交通银行库存资金欧元382550元(折合人民币3852393.27元),分别空存入自己所掌握和控制的借记卡上,其中进入以卢涛、覃映春等假名字开户的借记卡上的欧元170000(折合人民币1711951元)用于外汇宝炒卖。

  上述三次挪用公款行为,被告人共计将公款917万余元挪作私用。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韦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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