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缴税大幅减负(附表)(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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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9:26 桂龙新闻网 | ||||||||||||
又到了各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高峰期。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广西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此文件后表示,新的计税办法主要有三大“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纳税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税负将大大降低,这使年终奖“落袋”变得更加实在。 年终奖税负大大降低 通知第2页规定: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这实际上大大降低了年终奖的税负。”广西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称,这条规定其实有两个含义:一方面是把年终奖单列出来,作为单独一个月的薪金,不与当月其它工资和薪金相累加后计税;第二方面,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个月,得出商数,以这个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比如陈先生年终奖6000元。按照以前的算法,他应该为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20%(适用税率)-375元(速算扣除数)=825元。按照新办法,陈先生年终奖的税率确定为:6000元÷12=500元,相对应的税率为5%,所以他应该缴纳的税负为:6000元×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300元,两者相差525元。纳税人得以如此大幅“减税”,主要归功于计税额和适用税率的不同。 该负责人说,所谓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季度奖将要多缴税 通知第3页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今后各单位职工取得的季度奖金之类,将要比现在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此前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包括半年奖、季度奖等等,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资,不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指当月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全额作为个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如今按照新的规定,今后市民取得半年奖或者季度奖之类,不但不能享受上述优惠,而且还要累加当月工资再计税。税基扩大,适用税率提高,纳税人的税负自然就增加了。 不过,据测算,如果季度奖金数额不是很高,影响也就不算很大。 “优惠”一年只有一次 通知第2页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这个税收‘优惠’,一个年度只能用一次,而不是让企业动不动就把奖金当作‘年终奖’发放。”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说,按照通知要求,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 税务部门人士分析认为,尽管只能用一次,但新的办法明显体现了更多的人性关怀。因为年终奖毕竟是全年劳动成果的体现,除以12个月再确定税率,比当作一个月的总额计征,无疑更具有公平性。 税务人士称,按照新的规定,从企业节税角度考虑,今后企业发放奖金以年终一次性为好,如果不是特别需要,就不宜采取分季度或半年的方式发放奖金。 另据介绍,该通知是近两日才下发的,但实施日期自2005年1月1日算起,以前规定与该通知不一致的,按该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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