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业造成特大污染 直接领导将被撤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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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9:45 中国环境报 |
本报讯 《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在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上审议通过。从4月1日起,全省各级政府直接负责的领导如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不按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取缔、关闭、停产停业,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将会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这是四川省第一部有关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政府规章。 据介绍,四川省政府制定的这一“办法”,分别对政府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环保和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定了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凡是违反了相应规定,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同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辞退、责令辞职等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追究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不作为的政府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