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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男子“要回”17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10:33 每日新报

  被告“持有证据拒不提供”法院推定原告主张成立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 【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原告某公司的经理刘先生称,其将一栋价值480万元的楼房卖给被告某集团后,该集团尚有170万元购楼款未予支付。因为被追债,他无奈之下在被告给付其14万余元后,与被告签订了确认被告已付款完毕的“确认书”。刘先生表示,“确认书”是他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签,故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日前,本市南开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公司的经理表示,原告和被告签订《购楼协议书》,被告某集团出资480万元购买原告的独楼独院一套。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尚差170余万元未支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也未能支付。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只同意再支付原告14.9万余元。鉴于当时的情况,原告无奈与被告签订了显失公平的“确认书”,确认双方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并终结。2002年12月,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共计14.9万余元人民币。原告后来又多次找到被告协商给付余款事宜,被告只支付原告8千元,从此便再未还款。被告某集团辩称,被告已全部履行了《购楼协议书》中约定的应履行的内容,购楼款也已全部支付给原告。因双方所签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了“确认书”。该“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诉讼中,被告出具了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签字的四张转账支票存根及“付款委托书”,以证明被告已付款完毕。然而,原告方对支票存根及“付款委托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依法进行鉴定。法院在确定鉴定时间后,书面通知被告鉴定的时间及所需携带的相关材料原件,以及无故不到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但被告未到场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应视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可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考虑双方所签订的购楼相关协议中应有被告承担的部分税费,被告并未依协议约定承担,以及因被告拒绝提供鉴定的四张支票存根和“付款委托书”上记载支出的数额较大,故应认定双方所签订的“确认书”显失公平。原告要求撤销该确认书之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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