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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童小便遭狗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10:33 每日新报

  两被告一审被判连带赔偿张北马莹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三龄童被狗咬伤,其家长将狗的主人及负有管理义务的单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日前,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下达一审判决,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余元。

  原告名叫壮壮(化名)现年 4岁,去年 8月 7日上午9时,原告的阿姨李某带着年仅3岁的壮壮散步,走到被告张某经营的小卖部附近时,李某带原告从侧门进入办事处内的花坛小便,返回小卖部时,壮壮被院内被告张某放养的狗咬伤。被告张某花费2000余元为壮壮治病后,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87.67元,家长误工费2012.33元,今后医疗费和美容费 30000元,精神损失费 20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的阿姨作为监护人让原告去办事处内的花坛小便,临时监护人没有尽责任。伤人的狗当时是被拴着的,如果没有人去逗,不可能去咬人。被告当时出于人道主义为原告支付医疗费,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办事处辩称,本案责任全部在于原告的监护人,二被告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系被告办事处所属小卖部的值班人员,其利用该办事处的房屋经营小卖部,被告张某所饲养的狗在办事处院内。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张某在被告办事处院内养狗,取得了办事处的同意,因此,现原告的损伤后果应由该动物的饲养人即被告张某以及对该动物负有管理之责的被告办事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对壮壮未尽监护职责也是其被狗咬伤的原因之一,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而原告就医交通费、法定代理人的误工费、今后医疗费和美容费均无有效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待原告确定伤残程度后另案起诉。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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