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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杀人喂狗案后续:检察院承认工作出现疏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17:07 新华网

  编者按:本刊2004年第11期、第12期连续刊登了《维权一千五百天:“我不是杀人犯!”》和《钢筋铁骨高铁钢》,激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目前高铁钢中国式维权事件还被新华社制作成电视专题节目,在上海东方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台播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最近致函(豫检文侦监字[2005]1号)本刊编辑部,表示真诚地接受舆论监督,促进问题的解决。现将该函摘要如下。

  半月谈:

  2004年12月2日,我院看到关于高铁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有关报道材料后,省院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侦查监督处通知三门峡市检察院携卷宗向省院汇报。省院侦监处、公诉处复查了该案的有关卷宗材料。通过复查,我们认为:我们的工作确有一些疏漏,我们也真诚地接受你们的监督。

  经审查,现有卷宗证据材料证明:以故意杀人罪逮捕江建新、高铁钢证据不足。一是高铁钢一直未做有罪供述;二是受害人张维光的尸体一直未找到;三是证人王金梅说,她在江建新住处后屋见到张维光的尸体是用床单包住,并没有直接见到张维光的尸体,究竟是不是张维光的尸体,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本案应吸取的教训:一是对逮捕的条件把关不严;二是逮捕后引导公安侦查工作不到位,在做出逮捕决定后没有进一步引导公安侦查取证,使案件长期搁置;三是监督纠正超期羁押力度不大。江建新、高铁钢被超期羁押已400余天,其间检察机关虽然提出过纠正意见,但都没有得到落实。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要求追究王金梅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的问题,湖滨区公安分局已进行了调查,因多次查找王金梅未果,我们将继续督促有关部门查找,并依法处理。关于申诉人提出的要求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经湖滨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湖滨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确有违法乱纪行为,但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尚待进一步调查。

  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省院已责成三门峡市检察院,要从办理江建新、高铁钢的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责任。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04年12月26日

  半月谈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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