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九年审八次仍未了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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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17:22 法制早报 | ||||||||
2005年1月18日,在案发将近9年之后,河北省高院在任丘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这一案省市两级 法院已经审理了八次,其中两被告人已经刑满释放,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另外三名“死刑犯”尚被关押。 -经典指数:
★★★★☆ -经典原因: ①本案历经九年,审理八次。 ②四次死刑的定案依据仅仅是脚印和口供。 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知名鉴定专家置疑“脚印”证据。 -出场律师 莫少平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晓玲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卫国 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孝怀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盖 平 河北沧州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辩焦点 结怨 控方:与任丘市政府招待所服务员吴州燕等发生口角,遂怀恨在心,并扬言报复。 莫少平:被告人不可能因为价值千元的游戏板答应崔洪涛杀人,二人无前科,与被害者也没有宿怨。 买鞋时间 控方:案发之前,因为邢劲松、徐卫有求于崔洪涛,给其买皮鞋三双就是证明。 莫少平:被告人之间曾经发生过买皮鞋的行为,但是行为发生在案发之后,即8月16日左右,鞋店老板足以证明, 因为鞋店的开张时间在案发之后。 是否刑讯逼供 控方:公安机关书面材料和被传讯到庭的民警,均证明没有对被告人刑讯逼供。 莫少平:被告人(尤其邢劲松)现在身上留有当时的伤疤;被告人从公安机关被送到看守所后,有“同号”证明被告 人身上确有伤痕,甚至生活不能自理。 证据规则是自己不能证明自己。 脚印与现场勘验笔录 控方: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足迹”鉴定科学有效。 冯晓玲: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前几次法院审理,“足迹”数额变化无常;案发当时大雨,现场勘验笔录却记载为“灰 尘足迹”,而不是“水渍足迹”;即使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足迹确实为被告人徐卫、邢劲松所留,也只能证明二人曾经到过现 场,而不能证明二人杀人。 2005年1月18日上午8点半,河北省任丘市法院内外戒备森严,一辆警车拦住通向法院的狭窄胡同。 法院门前黑压压的挤满了人。犯罪嫌疑人崔晓东的父亲,任丘市城关公安分局原局长,站在法院审判庭外,微眯的眼 睛透露出强烈的希望,寒风吹过,冰冷没有打断他的沉思。 他说,本案五名犯罪嫌疑人中,他的儿子崔晓东被判最轻,有期徒刑三年,可他最伤心,因为在儿子被判有罪之前, 拿着沧州市检察院的“免于起诉”的决定书回家,一进门便跪在地上号啕大哭。 “当时我的心都碎了。在我确信儿子没有犯罪之后,我们毅然的开始了投诉,因为虽然免于起诉,但毕竟还是犯了罪 。为什么一辈子要顶这么个罪名?” 然而,他们的投诉尚未开始,崔晓东又被“抓了回去”,直到三年服刑完毕。 “死刑犯”崔洪涛的母亲自言自语:“九年啊!今天应该是儿子出头的日子。”老母亲坚信自己的儿子没有杀人。“ 死刑犯”邢劲松的父亲沉默寡言,低着头,使劲踢着脚下冰冻的泥雪…… 河北省高院主持的这次开庭,控方仍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控辩焦点像前几次一样停留在两个关键的定案证据上— —脚印和口供。 雨夜命案 1996年8月2日凌晨两点前后,一场暴雨骤降河北省任丘市。 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任丘市公安局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政府招待所保安慌张地说,有两名女服务员死在招待所 。 暴雨来得突然,发生在任丘市政府招待所的命案也显得异常:吴州燕头东北脚西南,身体匍匐在招待所大厅柜台前的 血泊之中,身中30刀而死;李梅头北脚南,身体蜷曲,身中36刀,死在招待所的101房间。 案件发生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责成任丘市公安局限期破案。 根据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沧州市公安局和任丘市公安局五名法医于1996年8月2日签名的《任丘市公安局刑事科 学技术鉴定书》记载:两名死者的创口深度或长度从0.6厘米到4厘米不等,是被单刃锐器刺死的。在1997年9月11 日任丘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将单刃锐器确定为单刃水果刀。 经过现场勘验,警方提取掌纹一枚,“灰尘足迹”两枚。 但是,杀人凶器、犯罪嫌疑人指纹、犯罪嫌疑人杀人时所穿的“血衣”、目击证人等等有力证据均未找到或发现。 案件历经一年,任丘警方从关键的“灰尘脚印”和犯罪嫌疑人口供中摸排,终于认定了以下事实,这一事实也得到了 沧州市中院四次判决结果的支持。 警方认定,1996年7月19日晚,崔洪涛到任丘市招待所办入住手续时,与二号楼的两名女服务员吴州燕和小耿 发生口角,之后便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崔洪涛是任丘市文化局文化管理站的站长,在一次执法中扣押了邢劲松、徐卫所开办游戏厅的游戏板。与两头交好的 崔晓东出面说情,崔洪涛同意退还游戏板,同时让邢劲松、徐卫买了三双皮鞋。在取游戏板时,崔洪涛向崔晓东提出,让徐卫 、邢劲松、胡滨等人替他报复招待所的服务员。 次日中午,崔晓东召集了徐卫、邢劲松、崔洪涛和胡滨到饭店吃饭,期间五人开始预谋杀害吴州燕等人。之后,崔洪 涛开车带领徐卫和邢劲松到招待所,指认并说明了服务员吴州燕等人值班的地点和相貌特征。 8月2日凌晨,崔洪涛开车将徐邢两人送至招待所。 在瓢泼的大雨中,徐卫和邢劲松分别杀死了吴州燕和李梅。 四次死刑 三次发回重审 提起八次判决中的四次死刑判决,崔洪涛的母亲面显绝望,点上烟,深深地吸了一口,说:“从第一次儿子被判处死 刑,我就开始抽烟。但上面法院每一次发回来,我又感觉到了希望。” 1999年3月11日,沧州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沧州市检察院以侦查机关所认定的事实为基础提起公诉,所出示的证据基本上也是现场勘验中取得的脚印 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的口供。 同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处崔洪涛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徐卫,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邢劲松,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崔晓东,故意杀人罪( 犯罪预备),有期徒刑三年;胡滨,包庇罪,有期徒刑六年。 2001年3月9日、2002年6月6日和2003年10月30日,沧州中院此后的三次判决均坚持了上述判决 结果。 四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出示的证据和提出的意见,均未被采纳 。 辩护人认为,关键证据之一的“脚印”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口供”涉嫌刑讯逼供并有初步证据证明。 每次判决,被告人均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三次发回重审: (2000)冀刑一终字第185号裁定:沧州中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1)冀刑一终字第323号裁定:“事实尚不清楚”; (2002)冀刑一终字第525号裁定:“事实有的还不清楚”。 五名嫌疑人受伤最重的恐怕是邢劲松。邢劲松说,“时间已经过了7、8年,我被他们用‘老虎钳子’夹伤和其他伤 痕还很明显。” 9时许,崔洪涛、徐卫、邢劲松、胡滨和崔晓东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第八次开庭,主持本次审理工作的是河北省高级法 院,法官由纪保良等组成。 像前几次一样,作为公诉人的检察院方面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出示,五名被告人坚持无罪辩解。 下午庭审继续,着重于侦查机关是否对五名被告实施了刑讯逼供。 记者被以没有旁听证为由“请”出了法庭。在记者取得了“9号旁听证”的情况下,仍被一名沧州中院来的法警强行 夺下。 邢劲松庭审结束后说:“前几次开庭,我要求验伤,都被拒绝。”在这次审里中,法官允许邢劲松向大家展示伤情。 被指控刑讯逼供的任丘市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在2005年1月18日下午继续的开庭过程中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没 有刑讯逼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