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再就业优惠政策出台 扶持部分下岗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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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17:45 新华网甘肃频道 | ||||||||
2月1日,记者从甘肃省人民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批转省劳动和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 认定审核
《意见》指出,凡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应具有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经营营业执照、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等。企业性质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应具有非正规就业组织章程、营业执照、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等。再就业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应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管理服务机构与基地内各经营户签订的经营协议书、经营户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等。同时,基地内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数应不少于全部经营户数的80%。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非企业法人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实体,由各市州地再就业办公室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证书》。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凭《组织起来就业认证书》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扶持政策 据了解,2004年10月1日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享受下列扶持政策: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并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并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输送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输送或派遣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凭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就业服务补贴。(记者 甘顺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