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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继父分居继子仍需赡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4:25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赵丽娟)太原市民吴某早年与刘某结婚,并抚养刘某带来的儿子,后因家庭破裂,便与继子分开各自生活。吴某年纪渐大,加上身有残疾,便要求继子李某赡养。不料遭到李某的拒绝,吴某一气之下将继子告上法庭。2月1日,此案经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吴某生活费。

  李某是阳曲县高村乡辛庄村农民。1984年前,吴某与刘某结婚,刘某带着儿子李某,
组成新家庭后吴某就多了一个继子。吴某与刘某和继子李某一起生活了十多年,直到李某18岁当兵。2002年6月,因为吴某与刘某的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判决李某每月付给继父赡养费50元,并承担4500元外债。2003年10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吴某与李某达成协议,李某付给继父5000元,双方自愿解除继父子关系。

  现在吴某年纪大了,生活比较困难,便希望继子能够尽赡养义务。李某则拒绝赡养继父,同时表示,自己15岁起便外出打工,并没一直与吴某生活在一起。万柏林区法院认为,李某从1984年4月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直到成年,既形成了姻亲关系,又构成了抚养关系。现在双方继父子关系依然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也不能消失。吴某要求继子负担赡养费的要求合理,吴某应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支付继父的生活费。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网络编辑: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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