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拿到判决书责任认定有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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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4:35 山西新闻网 | ||||||||
本报讯2003年,临汾市尧都区西关村村民白德定服用两服中药后导致急性肾衰竭,为了筹到因此带来的巨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将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的两家单位——临汾市竹林大药房东大街药店和红十字泌尿专科医院送上了被告席,因为案情错综复杂,一年多来官司打得格外艰难。2004年11月5日本案第四次开庭后,本报曾以《临汾:两服中药害惨一家人》为题做了专门报道。
2005年年初,苦难中的白德定一家迎来了两件高兴事儿:2004年年底在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接受肾移植手术后,白德定复原良好,2005年1月19日已经出院回到家中。2005年1月底,春节将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白德定人身损害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要求医院和药店两家支付白德定医疗费用和精神赔偿共计20万元左右。与2004年8月尧都区法院一审判决不同的是,此次判决中,两家单位各自承担的赔偿金比例发生很大变化,竹林大药房东大街药店和红十字泌尿专科医院在20万元赔偿金中分别承担的比例由一审判定的80%和20%变为30%和70%。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白德定在红十字泌尿专科医院治疗肾积石之前已患有肾积水,属肾病范畴,不适宜使用木通,红十字泌尿专科医院大夫明知白德定患有肾积水,仍为其开了含有木通的中药,因此应对白德定肾衰竭承担主要责任。(本报记者)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网络编辑:吕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