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政法机关认定偷井盖按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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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6:14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杨磊 通讯员纵兆云 陈晓军 实习生 周振袁媛)武汉市政法委昨向媒体通报,该市公检法部门已形成统一意见:今后,对盗窃窨井盖者,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武汉马路上的窨井盖频繁被盗,屡屡造成伤人事件,原来是按盗窃进行处理。但由于井盖本身价值不大,往往达不到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警方对盗井盖者一般给予治
关负责人专题研究,最终形成上述意见。 据《刑法》第114条,破坏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