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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人事争议诉讼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8:27 天津日报

  长期病休被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仲裁申请又被驳回本市一教师不服告上法庭胡然

  本报讯(记者胡然)《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去年正式施行后,明确规定国有单位职工不服处理决定,不但可申请仲裁,更可向法院起诉,为劳动者增设了一条重要的救济途径。本市教师孙某成为该办法的首位受益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对其做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补发其所有工资、三险一金等。但“孙某起诉前是否已错过申请仲裁时效期
”成为该案争执的焦点。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作为二审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因该案是本市首起人事争议诉讼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孙某是本市河北区一小学的老师,自1996年8月开始因病休假,一直由他人转交病假条。1998年5月,学校拒收其托人转交的病假条,并向区教育局递交了“关于对孙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请示报告。6月,区教育局对该处理意见作了批复。此后,学校停发孙某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孙某得知后,多次向教育局申诉,并于2003年12月24日从学校得到区教育局的批复文件。去年8月,区教育局对孙某的申诉作出书面答复,认为学校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孙某不服,9月向河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申请被驳回,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2003年12月即获得相关批复,却在去年9月才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据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法庭上,某学校的代理人要求维持原判。而孙某的代理律师田长慧则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解释,“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此案中,区教育局的批复是针对学校,而非针对孙某,至今孙某也未收到学校的书面通知。因此,孙某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时效,请求法院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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