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就春节加班作解释 初一至初三支付300%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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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8:33 新华网 | ||||||||
上海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昨天就春节加班支付工资作出解释:在7日春节长假中,2月9日、10日、11日是法定节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9日到1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2日到15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有关部门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春节期间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资,可以通过拨打24小时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进行投诉(春节无休)。(记者 陈惟)(来源:文汇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