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民质疑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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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1:31 南方周末 | ||||||||
判案的人不审就把案子定了 出乎沈松成和律师的意料,一审的判决结果竟然是:沈松成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12月8日,孔维钊律师在淮南市看守所会见了沈松成。
沈松成对一审的判决非常不理解:“我没想到是这个结果。庭审效果那么好,怎么会判成这样?” 律师告诉他,庭审效果好,不一定判决结果就好。你的案子不是参加庭审的法官判的,是审委会决定的。 “审委会是干什么的?”沈松成一辈子都在乡间劳作,还是第一次听到这个名词。 律师给他做了详细的解释。审委会全称审判委员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它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也是法院内部最高层次的审判组织,它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有权决定本院所受理的一切案件的判决结果。 律师告诉沈松成,按惯例,要判无罪的案子都要上审委会讨论。即使合议庭要判你无罪,也必须经审委会通过。 沈松成陷入了一段长长的沉默,稍后问道:“他们不审我的案子,凭啥判我的案子?早知道是这样判案,我请律师和不请律师又有什么两样?你孔律师在法庭上说得再好,判案的人都没有听到,就把案子定了。” 会见次日,沈松成向淮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之一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上诉状说,一审判决是由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合议庭参加庭审整个过程,却不能独立自主判案。审判委员会没有参加庭审,没有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就做出了有罪决定,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庭审判案”的基本原则——“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但是我们认为,审委会探讨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即应当参与本案的庭审,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后再探讨决定案件,而非仅凭‘汇报’决定案件。”孔维钊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判者不审,审者不判’,是违反程序正义的。” 今年1月18日,淮南市中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田家庵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一位普通农民对审委会制度发出了最朴素的质疑。这将激活我国刑诉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委会制度的修订,是审委会改革的有力案例支持。”孔维钊律师说。 □本报驻沪记者 戴敦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