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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品房预售新规 限制转让严禁“内部认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4:06 昆明日报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近日昆明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今后,凡已办理购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在未交付及领取产权证、土地证前不得转让。同时,不得以“内部认购”为名预售商品房。

  为规范昆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新规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五华、盘
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发放,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登记工作,但不审核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针对目前昆明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一些炒房行为,楼盘价格飞涨,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新规对此也进行了规范,防范“炒房”。第九条规定,“已办理购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在未交付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前不得转让。已进行凡已办理购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如确需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后向社会公示。

  此外,针对目前一些开发商以“内部认购”为名打”擦边球“违规预售行行为,新规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定”、“内部登记”、签排房号等方式和名目预售商品房;不得接受购房者的预定,预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完)(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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