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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直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3:24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新 闻苏浙两教师夜砸王直墓

  “安徽歙县柘林村有人为明代勾结倭寇、为虎作伥的大海盗修墓立碑。”1月22日,《新民晚报》这则消息被各媒体纷纷转载,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明代安徽人王直的墓与碑均建于2000年11月18日,是由“日本国长崎县福江市才津为夫”等12名日本人捐资修建的。

  就在网络舆论对王直的功过是非激烈争论的时候,南京师范大学和浙江丽水学院的两名教师郭泉、邬伟民带着斧头和榔头来到了安徽歙县,找到王直墓后,将刻有王直名字的墓碑和刻有日本人名字的“芳名塔”砸毁。(详见本报2月3日A13版)直评“为民族败类修墓立碑”引发三问

  历史上,王直确有其人,但究竟叫王直还是汪直,史书上有争论,至今存疑。王直自称“直隶徽州府歙县民”。但是,明代的平寇将领编写《筹海图编》时,称他为汪直,后人修明史时又沿用汪直。到了近代,《辞海》的编写者,又认定明史错了,说他该叫王直。其姓氏尚存争论,有关事略则更是模糊难辨。

  《倭变事略》载王直“违明禁而下海,继忘中华之义”,“恶贯滔天,神人共怒”。清人修《明史》又说他“少落魄,有任侠气,及壮多智略,善施与,以故人宗信之”,不仅非盗而且还是大侠了。在民间,王直又是神秘的东方第一海盗,甚至传说他有藏宝图遗失民间……面对历史的多种表述,今天的人究竟信谁?

  明代严禁对外通商,既不让人出去,也不欢迎外国人进来,“违者当众刺穿双耳,再犯,立即处死”。但王直所在的徽州,土地贫瘠,民谚曰:“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三四岁,往外一丢。”丢的意思,就是让孩子自己去冒险经商。王直生活在这样一个环境里,只能混在徽商圈子里学着做生意闯生路。由于朝廷海禁,徽商做海运贸易就需要有一定的武装保护,在朝廷眼里,这种武装亦商亦盗,实属“黑社会”性质。王直后来做得比别人都大,形成庞大的商业军团,建立了私人武装,被尊为头领。当时朝廷的平寇大臣胡宗宪,认定王直是倭寇之首,设计将他诱捕。王直在押两年后才被处斩,因为当时朝廷中对于海商“开与禁”纷争的两派大臣,在对他的生与死的定评上也有不同意见。可见,当时对王直的评价就意见不一。

  在独尊儒学、重农抑商的封建社会,史家要给王直这样的人物立传,能简说事略已经不易,给出公允的评价可能更加困难。大航海家郑和奉旨出洋,尚且在史书中留下毁誉参半的评价,何况王直这样的“刁民”。为此,面对有人为王直修墓立碑这样的事件,有必要提出三点疑问:

  一、今天的历史学界能否对王直给出一个真实客观的权威评价?今年是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有关对中国明代海商史的研究现在已成热点,王直应该作为一个研究的对象。二、究竟是些什么人在为王直修墓立碑,是日本的学者、商人,还是海盗爱好者,甚至是不是倭寇的什么后代?希望能对此调查清楚,不要人为制造悬念。三、修墓立碑的目的究竟何在?捐建者究竟是为了纪念王直的什么业绩,还是有什么其他打算?广大读者都愿闻其详。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月25日文/康劲观点愤怒不能用违法行动来表达

  虽然这两位教师的行动让我也感到快意,我却不赞同他们的行为。因为从法治角度来说,我们有表达愤怒的权利,但是这种表达却不能通过违法方式来完成。

  且不说时下对王直的功过还有争论,我们姑且就认为他是汉奸。那么,为一个汉奸在中国的国土上修墓碑,我们可以愤怒,可以声讨,这都没有问题。而且,如果对方对我们的声讨、愤怒无所反应的话,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公民通过诉讼来要求“修墓人”自己来“砸墓碑”应当是可行的。

  但对于两位教师来说,法律并没有赋予他们“强拆”权,而且他们的行为,事实上是侵犯了墓碑所有人的财产权,构成了对他人的民事侵权。另外,这两位教师的行为如果属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任者可能会被“处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他们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对两位教师(特别是据郭泉说他还当过5年法官)采取轻率的违法行为来表达愤怒的方式,表示遗憾。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王直是汉奸的话,作为中国人砸一个汉奸在中国国土上的墓碑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哪来的违法?道理很简单,如果看到街上一个美女身穿日本军旗装在“不知廉耻”地招摇,你除了告诫、声讨她外,恐怕不会强行剥去美女的日本军旗装吧!因为那样显然是违法的。国人对于“为汉奸修墓”事件的态度,也应当如此。

  作为国人,我们应当学会运用法律,而不能动辄轻率地以违法方式来表达愤怒。摘编自《中国青年报》2月3日文/何向东辨析民族情绪需要制度化宣泄途径

  南京的一位律师如此评价这两位老师的砸碑行为:“行动上不理智,程序上不合法。”这位律师认为,邬伟民和郭泉应该选择“正常合法的途径”。然而,在我看来,两位大学老师的行为却显得很理智。他们先是查阅资料、严肃探讨,确定王直的“汉奸”身份;再对江苏和安徽的墓碑进行了“比较研究”,确定砸碑工具;在砸碑现场,二人只砸毁写有“王直”字样的墓碑,并未株连“王氏祖碑”。我相信,这两位书生气十足的老师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他们其中一位还做过五年法官;只不过,在理性的权衡之后,他们发现,要宣泄自己的义愤,“砸碑”是成本最小的行为选择。

  就常理而论,两位老师有两条“正常途径”可走:一是行政途径,即向当地政府提出干预立碑行为的要求;二是司法途径,即向相关当事人提出诉讼,由法院裁定墓碑的存留。但是,当地政府既然能够几年来始终默许“王直墓”存在,其态度已昭然若揭。而打官司要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显然太高。

  两位老师“理智”的“砸碑”行为说明,我们的民族情绪还缺少合理的制度化宣泄渠道。从积极方面来说,宣泄民族情绪是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内容之一,给公众提供制度化的宣泄渠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的政府责无旁贷。从消极方面讲,提供合理宣泄渠道,能够防止民族情绪日积月累、暗中涌动,有效防控民族情绪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

  参考各国经验,为民族情绪提供制度化的宣泄渠道,意味着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将单个、零散、非理性的个人行为变成有组织、有理性的群体行为。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促进民间组织的生长,以降低单个公民选择“合法正常途径”的成本;另一方面健全保障言论与表达自由的法律框架,保证政府自身能够及时回应公民维护民族自尊心的诉求。摘编自《晶报》2月3日文/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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