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禁摩令”案反观制度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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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3:24 京华时报 | ||||||||
作者: 朱述古来源: 新闻主体:备受全国关注的长沙市民质疑“禁摩令”一案,2月1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 据称,此案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禁摩令”遭遇行政诉讼的案件。
深入剖析长沙市的做法,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值得商榷之处。诚然,交管部门有权出台“禁摩”措施,并且就畅通交通、美化市容而言,“禁摩”也确实能带来好处。但长沙市的交管部门显然没有考虑到这种政令出台带来的另一种后果,那就是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使摩托车车主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使摩托车生产商和经销商受到牵连。 每个人都不希望自身利益无缘无故地受到损害,按此常理,政府能否充分考虑摩托车主和摩托车经销商、生产商的利益,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对“禁摩令”的支持与配合程度。按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的观点,政府与公民是一种合作关系。因此,我们一方面应该承认法律的权威,政府既然是依法制订政策,那么政策的普遍约束性就无可置疑。但与此同时,也应该承认政策的实质是政府与公民达成的一种契约,如果政府不充分考虑无辜受损的利益主体,这种契约其实就是不平等的。显而易见的是,不平等的契约无法激发弱势方的执行积极性。尽管政府可以动用执法部门强制推行“禁摩令”,但车主、经销商和生产商的怨艾和不满始终无法消除,这对于营造政府与公民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是不利的。 一项政策出台后,往往会涉及多个群体和个体的利益,政策执行的过程就是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因此,政府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应该从建立利益协调和均衡机制入手考虑问题。具体到“禁摩”上,有些城市的做法就更合情合理,比如有的城市对“禁摩”设定了长达数年的宽限期,还有的城市对摩托车采取了有奖收购的办法,越早向政府出售摩托车,得到的奖金和补偿越多。这些办法既体现了政府通过限制摩托车畅通交通、美化市容的努力,也最大限度地考虑了车主、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利益,因而受到了各个层面的欢迎。 “禁摩令”一案正在二审之中,不管结果如何,该案都可以从政策制定方面给政府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启示,那就是政令要得到广泛认同,不仅需要法律依据,也需要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成为一个愉快、卓有成效的过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