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准摆摊卖烟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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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3:39 法制晚报 | ||||||||
安监局制定新标准———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于日前分别制定了本市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和储存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
标准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配送场所和存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供产品安全手册和安全燃放说明。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销售和配送民用信号弹、礼花弹等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必须佩戴上岗资质胸卡上岗,必须在销售场所悬挂“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配备2个5公斤重的干粉灭火器;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不能有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作者:汪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