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一项规定:今后各类煤矿如果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吊销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笔者以为,这项规定订得好,点到了违章生产者的“穴位”上。
“安全第一”的口号不知喊了多少年了,然而,仍有不少企业没有把它落实到行动上
。究其根源,笔者以为,安全只被劳动者认为是“第一”,而没有被企业或企业主认为是“第一”。作为经济组织,企业真正的“第一”是利润,它的一切活动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安全措施也不过是其获取利润的条件或手段。企业肯不肯在安全方面投资,肯投多少资,取决于安全对其利润的影响。某些企业之所以忽视安全生产,就是因为安全问题并不影响其生产的“顺利”进行,出了安全事故并不会给其利润带来多大损失,因为矿工生命的价值太低(据有关部门统计,煤矿工的死亡赔偿金只有1-5万元人民币);相反,如果在安全方面投入太多了,反倒会影响其他方面的投入,最终影响其利润。如此,导致有些企业主们觉得:赔偿“生命”比投资安全合算。安全永远不是企业的第一目的,但我们可以设法使安全成为企业进行生产、获取利润的第一条件: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就不允许其生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使其利润化为乌有,让责任人受到法律的严惩。省政府出台上述规定,对促使安全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第一条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笔者以为,还应逐步增加赔偿金的数额,使其远远超过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或许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把安全真正摆在“第一”的位置。丁一(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