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村丢车为“注意义务”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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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5:16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傅超胡眉岩记者黄旭阳)消费者在郫县某度假村丢失摩托车闹上了法院。目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度假村承担80%的责任,消费者黎某对摩托车是否安全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担责20%。 去年5月12日中午,黎驾驶五羊125-D摩托车去度假村赴宴。14时许,黎吃完饭后到停车点取车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踪影。郫县法院审理判决,黎和度假村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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