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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税 别给员工算多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5:3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被认为在实质上降低了年终奖个税税率的国税发[2005]9号文件,使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颇感困惑:因为根据文件规定的公式,出现了奇特现象———年终奖多发了1元钱,个人所得税却多了275.1元。国税总局的文件出现漏洞?还是纳税人的理解有偏差?相关税务专家认为,出现上述计算结果,应该是纳税人对税总文件的误读所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错误算法

  据此,中国会计视野一位网友算了这样一笔账:

  某公司某职员年终奖是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则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如果这位员工的年终奖是6001元,按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公式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则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两者相差275.1元。

  一位从事人事工作的网友称,这两天正加班调整年终奖数额,为避免员工无辜多缴个人所得税,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补充文件解决问题。

  正确算法

  对于税务总局9号文件的理解分歧在于“当月”二字。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系副教授黄桦认为,公式中的表述是“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按上述6000元的年终奖计算,应该是除以12以后的商数即500元,乘以适用税率5%,得出每月年终奖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然后再乘以12个月,因此60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为300元(6000/12*5%*12个月);6001元年终奖应纳税额则为(6001/12*10%-25)*12个月=300.10元。两者的差额是1毛钱。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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