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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实施 五大类商品成监测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7:18 新桂网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见习记者肖剑雄从今年2月1日开始,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下称《办法》)已经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工商局了解到,我区各级工商机关已经开始执行《办法》规定,加大对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等五类商品的监测力度,而与市民密切相关的年货成为现时监测的重点。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对检测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商家必须停止销售和及时召回。

  五类商品被重点关注

  据了解,《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将按计划或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对流通领域内的商品实行定向监测和不定向监测制度。自治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工商部门将着重监测的场所为: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等三类交易场所;五类被重点监测商品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工商部门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质量承诺要说到做到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监测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根据这条规定,商品包装上所显示的有关质量方面的内容,企业必须说到做到,而不能‘吹牛’、夸大,不达到就是不合格商品。”自治区工商局有关人士说。据介绍,当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有关标准、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不合格商品要追回

  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经工商部门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商家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对已销售的商品,商家须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商家须及时追回。对监测中反映出的具有普遍性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商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工商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加强此类商品质量的监管,及时汇总监测数据,动态分析监测信息并适时发布消费提示,指导消费。

  作者:肖剑雄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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