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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相撞机动车全“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7:32 时代商报

  在负有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大连首判人车相撞机动车全埋单

  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虽然三方都有责任,但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大连甘井子法院一审判决车辆方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大连还是首例。

  货车违章肇事

  2004年7月18日9时10分,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友谊桥车站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骑自行车的南某为躲避突然越过双黄线调头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公司的大货车,与大连通恒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车相撞,南某颅脑受到严重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2004年8月9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交警大队作出了这起事故责任的认定:南某骑自行车没有按线行驶,中石油公司的司机驾车越过双黄线调头,通恒交通公司的司机没有保证安全驾驶,三方在事故中均负有同等责任。

  家属索赔37万

  事故发生后,因为索赔没有结果,南某的家属将通恒公司和中国石油大连公司起诉到法院。南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的时候,南某正在推车前行,没有过错,中石油的车在双黄线处调头,而通恒公司的车速度过快,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此,其家属要求两被告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7万多元。

  三方都有责任

  对于家属提出的意见,两被告方持有不同意见。家属称,南某事发时是推车行走在人行道上,而被告方却认为南某事发时属于“骑行”。交警部门经对两名肇事司机的测谎,并经事故现场分析,认定南某在事发时属于骑自行车未按线行驶,三方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事故中应负同等责任。

  机动车负责全赔

  法院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只有在证明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且自身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后,才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在2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方赔偿南某家属合计37万多元,同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代商报驻大连记者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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