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被亮“红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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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7:38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2月3日讯(记者董震实习生王海龙通讯员李明君)债权凭证本来能够缓解执行难的问题,但一些当事人却借此来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今天,记者从济南市平阴法院获悉,该院决定即日起对债权凭证案件进行重新规范,部分案件将被取消领取债权凭证的资格。 据介绍,平阴法院自2002年开始发放债权凭证,债权凭证的发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
平阴法院为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即日起决定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如债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般不考虑发放债权凭证;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则中止或终结执行;债权凭证案件恢复执行时必须将债权凭证交回,否则不予恢复执行等等。 名词解释:债权凭证,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据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