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商家到台可留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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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04 华夏时报 | ||||||||
台湾“出入境管理局”宣布 本报讯据外电报道,台湾“内政部”“出入境管理局”昨天宣布,即日起放宽“陆商(大陆商业人士)”来台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规定,除申请程序简化,陆商来台最长停留时间可达3个月。
台湾《联合报》报道说,台湾“出入境管理局”指出,随着两岸经贸日趋热络,目前大陆民众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企业界普遍认为,现行规范过于复杂繁琐且限制过多,建议放宽大陆人士申请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资格及人数,以活络经贸往来及满足需求。 “境管局”说明,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大陆地区的企业负责人、经理人、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得经邀请单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来台参加商务活动。 至于邀请单位则必须是台湾、或侨外投资、或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公司资本额达新台币500万元以上的新设台湾或侨外投资企业,及采购实绩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潇凝)(来源:华夏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