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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11 扬子晚报

  为报复他人,将自制的遥控炸药爆炸装置安装在被害人汽车内,经遥控爆炸后将被害人炸成轻伤。但到案后,被告人采取沉默不语、翻供的方式进行百般抵赖。大连金州区检察院依法对这起零口供案件提起公诉,经过二审,现此案已经彻底结案,犯罪嫌疑人被判刑。

  为报复自制炸药伤人

  汪洋(化名)今年44岁,以前有过犯罪前科。去年年初,汪洋以买房为由,强占某房地产公司位于某小区6号楼的一套房屋。在汪洋受到制止时,便对该公司经理尹晶(化名)怀恨在心,并产生了报复念头。为达到报复的目的,汪洋于去年2月12日晚,伙同郭超(化名)在其居住的房屋内自制了遥控爆炸装置,并对遥控装置的距离进行了实验。去年2月13日凌晨5时许,汪洋和郭超携带炸药装置来到尹晶的住所,汪洋将遥控装置安放在尹晶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内。7时20分,汪洋驾车和郭超来到解放路和五一路交叉路口附近等候,当尹晶经过时,汪洋用遥控器引爆炸药装置,轿车当场被炸,尹晶被烧伤。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558元,尹晶面部及手部损伤,炸药爆炸的烧烫形成,属轻微伤。

  到案后嫌犯缄口不语

  根据爆炸现场的证据以及交通路口录像装置提供的资料,两嫌疑人于案发当日便被抓获。可是到案后,汪洋一直缄口不语,郭超刚开始交代了部分犯罪经过,可后来又全部否认。此后,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最后以爆炸罪将两名被告人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在检察机关,汪洋仍不开口,郭超对过去的交代也矢口否认。检察人员认真审查了以前的证据,又补充了新证据,最后果断提出:此案应定故意杀人罪。至此,对此案在定性上出现了三种意见。公安机关从犯罪手段和侵犯了公共安全的客体上认定为爆炸罪;辩护律师以结果论成败,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

  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

  大量的事实证据证明汪洋具有明显的报复动机。在及时扣押的汪洋的私人轿车的烟灰罐里,侦查人员提取了已经撕碎了但是还没来得及销毁的汪洋亲笔写给尹晶的恐吓信。“你发现你车座底下的炸药了吗?你感想如何?本想十五过后给你做了,至少让你变成废人”。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两封恐吓信均是汪洋所书写。

  此外,公安机关在汪洋家中搜查并提取炸药等6种证据,提取了汪洋外衣附着物,经技术鉴定,同案发现场提取的6种爆炸残存成分完全相同。所以,尽管汪洋对如何引爆遥控爆炸装置拒不供述,但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对汪洋和郭超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据新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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