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发起期中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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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20 每日新报 | ||||||||
门莉娜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昨天,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此次复审产品范围为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 2003年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商务部自 2005年2月3日起,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