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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证?告你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33 半岛都市报

  本报讯2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乡快乐村村民何荣彬来到万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特殊的民事起诉状:将自己的弟弟、弟媳及万州区第二中医院的肌电图检查医师闫伟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人履行作证义务。法院立案庭经过研究,决定予以立案受理。据悉,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强制证人作证,在我国还是首例。

  亲兄弟反目互殴致伤2000

  年3月30日,何荣彬、何荣平兄弟俩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哥哥将弟弟弟弟左手下臂及背部多处砍伤。4个月后,当地派出所突然将哥哥拘留。原来,弟弟在住院期间,与妻子曹地美一道来到万州区第二中医院,找到闫伟刚医师作了一份肌电图检查报告。报告称,弟弟系左侧桡神经断裂伤。后来,万州区法医学会对弟弟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万州区人民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判哥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赔偿弟弟伤残补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共45000元。

  弟拒鉴定兄上法庭在看守所呆了四个多月后,哥

  哥回了家。过了没多久,弟弟来到当地一家采石场做工。据采石场的工人说,弟弟在石场做的是重体力活,左手、手腕活动自如,根本不像是受过伤的样子。而按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五级伤残基本上不能参加工作和劳动。

  哥哥私下用照相机记录了这一切。2001年8月5日,哥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就在有关方面准备对弟弟的伤情再次进行鉴定时,弟弟突然离家,说是到外地打工。重新鉴定落空,由于缺乏推翻前述鉴定结论的有力证据,二中院驳回了哥哥的再审申请。为让弟弟重新作一次人身损害鉴定,哥哥将弟弟等人告上法庭。

  强制作证是否可行

  哥哥的代理律师王国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依法作证的义务。由于证人怠于行使甚至是故意不履行该义务,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诉讼障碍,法院可依法判令其强制作证。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平安教授认为,此案为我国的司法举证制度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维模式。(陈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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