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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红头文件”的违法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43 南方日报

  直言录

  迅之

  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以前有许多是不公开的,尤其是一些行政机关内部发文,老百姓更难知晓。而正是这些内部发文,往往和具体行政的细节相关,很多直接牵涉
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囿于部门利益,一些文件出现了“非法之法”的现象,也就是说文件存在违背法律和法规的内容,或者违规解释法律、法规,但它又成了部门具体行政时的依据,其结果是侵害了群众的正当利益,并造成了法律诉求的困境。

  鉴于此,《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颁布,可视作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它明确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接受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且,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部门规章不能设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强制性措施。

  这就涉及到了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从法律的角度讲,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具有阶段性、区域性等特点,但仍然属于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精神。部门文件接受法制机构审查,目的就在于消除文件违法的现象,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同时,也可以起到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性矛盾的作用,理顺各政府部门制定的“红头文件”,可以尽量避免在牵涉某些可能产生利益纠纷的具体事务时,一些职能部门根据自己制定的倾向性文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导致司法或行政纠纷。

  二是从行政关系的角度来讲,行政机关行政不能超越职权范围,也不能违规巧立名目收费。久禁不绝的乱收费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某些部门自行制定“红头文件”,力图使乱收费“合法化”。譬如在某些地方,对餐饮卫生的收费就政出多门,往往是甲部门前脚刚走,乙部门、丙部门接踵而至,一个小店经常性地招来几十家单位的缴费通知,其中当然不乏该收取的必要费用,但也有不少费用事实上属于重复性收费,而这些重复性收费又皆有其部门文件为依据。所以,理应对“红头文件”进行清查,严格限权,对部门乱收费从法律上“釜底抽薪”,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是从权利的角度出发,公民享有对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此次规定的特别意义在于它不仅对公民的知情权给予了法律保障,而且进一步规定了审查建议权,并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对公民的审查建议,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红头文件”针对性强,其条文多直接牵涉到施政细节,在目前宪法相关法律解释尚不完备的状况下,“红头文件”实际上成为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过去,公民及时获得文件内容的有效渠道少,有些部门要么阻碍一些受群众欢迎的“红头文件”的传播,要么擅自制定不符合中央和上级精神的“红头文件”,充当牟取利益的“尚方宝剑”,这导致公民在寻求司法救济时,成本大为增加。此次广东给予公民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建议权,将有利于对“非法之法”的监督和整改,促进政府施政依据的权威性。

  对政府文件出台后的审查和监督,在维护群众利益、树立政府威信等方面有诸多显而易见的好处。既然如此,政府法制部门和公民能否更多地参与文件起草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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